有偿开放自家浴室算经营行为
邻居洗澡摔伤获赔偿
本网讯 潘巳申 吴艳燕记者刘建家住上海东北部的王某夫妇开放自家浴室供周围邻居洗澡,每次收取一定金额浴费。不料邻居吴女士在一次洗澡时不慎滑倒并造成骨折,吴女士为此诉至法院向王家索赔,经一审审理获得支持。 王家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自1994年起,王某夫妇将住房内的浴室向周围邻居开放,每次收取2到3元不等的浴费。2004年8月14日,吴女士在王家浴室洗澡时不小心脚底打滑摔倒致使股骨骨折,伤愈后髋关节活动受到影响,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吴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住房内的浴室开放给邻居使用,虽收费金额较低,但仍构成经营行为,应在经营过程中对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对于吴女士滑倒受伤的后果,王家应负主要责任,判决吴女士获赔3万余元。对此,王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家在开放浴室的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现吴女士因浴室地面湿滑而摔倒,王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