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江苏省委办公厅获悉: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
据《扬子晚报》报道,按规定,对个人重大事项需报告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祖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