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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美籍华人、著名导演陈凯歌在柏林发飙,声称要起诉“恶搞”《无极》的胡戈,并大骂胡“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2月15日,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承认自己“随便使用了陈凯歌作品”,但不承认侵权。(2月15日《南方都市报》)
这两天来,媒体、专家、网友们围绕“馒头风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恶搞”的法律边界、“大师”的度量、网络言论的自由……一个又一个宏大的议题让我目不暇接。然而,我的脑海里冒出来的却是另一位美籍华人——李文女士。大约是在去年,李文女士将园艺设计师冯先生告上法庭,原因是冯先生骂她“是中国人的败类,也丢美国人的脸”。李文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最后,官司以李文胜诉告终。
就是这位叫李文的美籍华人,她用一种看似“另类”的方式告诉我们:在他们美国人看来,“骂人”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语言上的辱骂同样可能构成对公民人格权(主要是名誉权)的侵害,面对这种精神上的侵权行为,公民完全可以诉诸法庭、讨个“说法”。
现在,有一位叫陈凯歌的美籍华人,却在无所顾忌、理直气壮地“骂人”。很显然,“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是地地道道的辱骂,而这种辱骂分明具有侵权的嫌疑。即使法院裁决胡戈确实侵害了陈的著作权,也并不意味着陈就拥有了侵害胡戈人格权的合法权利。
陈凯歌骂胡戈“无耻”,所造成的不是“一定影响”而是“很大影响”,且“无耻”显然是侮辱性言辞,挨骂的胡戈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到了不法侵害。因此,从理论上讲,陈可以起诉胡侵权,胡同样可以起诉陈侵权。
然而,胡戈到底不是李文,我们注定无缘看到更热闹的场面。因为,虽然陈大师在国籍上与李文是一家,但他与胡戈恐怕更有“共同语言”。熟悉社会的人们大都相信,人和人的权利是有现实差异的。就拿人格权来说,“大人物”和“小人物”有时是不平等的,“骂人”的结果各有不同。比如陕西安塞县的郭田丽因医疗纠纷“大骂”医院院长(此人为志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就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2月15日《华商报》)。这种“骂人”的后果就是很严重的,但只限于小人物冒犯了大人物。因此,陈大师不用担心。
对于那些力挺“馒头”的人们而言,胡戈官司没开打就道歉,表现实在太软了。不过,设身处地地想想,当“软柿子”恐怕还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不过,对于气势汹汹的“陈大师”,我还是觉得,既然已经加入了美国国籍,好歹应该多学习人家李文女士,头脑里存放些“人格权”的概念。(毛飞职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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