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2日,鼓楼区法院向媒体报道了一篇名为《阴茎增大术让小伙永失“性福”》的新闻,文章以700字的篇幅,报道了已结婚生子的南京小伙李某(化名),因轻信某医院的阴茎增大术广告,结果落下8级伤残,终身失去“性福”。
然而,昨天一位热心读者却向鼓楼区法院反映,称其无意间在一本名为《前卫》(2006年第二期)的杂志“非常官司”栏目里,看到了一篇《阴茎增大手术失败,毁了“性福”痛苦无边》的纪实文学,作者名叫“简单”,“一看就知道是从你们的案件报道里拓出来的,洋洋洒洒五六千字,编得太不靠谱了!简直是一篇黄色小说。” 全文离了谱
昨天,记者看到了这篇文章,并联系上当初承办该案的鼓楼区法院民三庭李子木法官。“除了是我们法院的案子、患者胜诉获赔7.9万余元之外,没有一处是真实的!” 杂志称为“内部问题”
昨天中午,记者致电《前卫》杂志,该文章的责任编辑承认“有些部分不属实”。他说,“通过别的渠道,我们已经知道这不是个新鲜的故事,很遗憾,对不住读者了,以后需要更加地严谨”。对于“有些部分不属实”,这位编辑理解为:因为文中人物是化名,他们没有向法院核实。从文章本身来说,为了让故事更好看,纪实文学就允许合理的想像,况且全文并没有丑化任何人的形象,并不能认为是失实;至于判决的进程和时间,这只是很小的失实。总的来说,文章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利益,“这只是一个内部问题,我们将用内部方式来处理”。
律师:杂志社有义务核对稿件真实性
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指出,根据最高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杂志社,有义务对所有稿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尤其是涉及到有关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更加谨慎地尽到审查义务,在没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为杂志社是不应该引用该法院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