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孝文,因经济纠纷被当地一公安分局捏造私藏枪支罪名,蒙冤入狱554天。近日,保定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法院和检察院向孙孝文赔偿3.5万元,并做出道歉。
突然搜查
财务室内“起获”三支枪
孙孝文是河北省涞水县人,案发前,他承包经营了涞水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2003年1月6日,一队警察突然对孙孝文所承包公司的几处驻地进行全面搜查。结果,在其中一间财务室“搜出”一支猎枪和两支气枪。此后,公安机关对这三支枪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其中有两支枪能够击发”。4月10日,在外地治病的孙孝文被抓,8月8日,涞水县检察院以“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孙孝文辩称,这三支枪是公安局遗留下来的。孙孝文说,搜出枪支的迎宾楼曾被借给涞水县白涧公安分局办公,白涧分局将财务室旁边的一个房间用做存放缴获废弃枪的库房。后来公安分局搬走了,但漏下来几支气枪。孙孝文曾打电话催促警方将枪取走,但一直没人来取。这几支枪一直放在财务室,单位的员工都知道这件事。但法院仍然于2003年9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月27日,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时,孙孝文被涞水县法院法警带出,并挂上“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牌子游街示众。孙孝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院认为孙孝文案存在诸多疑点,遂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后来发现,孙孝文与涞水县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有着巨额债务纠纷,于是将此案移送至邯郸丛台区法院审理。2004年10月13日,丛台区法院宣布:“公诉机关指控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被告人孙孝文无罪释放。”
事出有因
民营企业家曾与公安局、法院“结怨”
在孙孝文案中,有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就是孙孝文在被抓前与白涧公安分局之间的经济纠纷。1998年4月,孙孝文的公司承揽了白涧公安分局办公楼工程。1999年底,白涧分局迁入办公楼,之后,以“办公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孙支付74万元的工程余款。于是,孙孝文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院,白涧分局败诉,但仍然拒绝还钱,“搜枪”事件就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此外,1992年,因为一起经济纠纷案,孙孝文与涞水县法院的几位法官“结了怨”。1992年2月,为调解经济纠纷,时任涞水县法院经济庭庭长的穆志山带着审判员王同光、李志强等人找到孙孝文,但因调解书的履行等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孙孝文被打成重伤。此后,这起打人事件经过调解,涞水县答应支付孙孝文30万元补偿金,这笔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孙孝文则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结果这30万元赔偿金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给,而三名打人者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都被提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