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陈琦钿 实习生 陶红霞)今后在广东捐赠公益文化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将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文化厅了解到的。
据悉,在广东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中,将大力完善公益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政策的突破在有关部门将得以实现。如境外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体现民族特色和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捐赠现金与实物,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向公益文化事业转让专有技术、专利、版权,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文化活动的赞助,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此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事业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专用设备,体现民族特色和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进口演出器材和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文化项目,在融资、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相同于国有单位的政策优惠。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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