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提醒
本报讯 (杨美全 苏松杰)近日,开元工商所连续接到了几起关于餐饮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的投诉。
2月4日晚,何先生等人自带了2瓶酒和1瓶饮料到某餐厅消费,在结账时商家收取了32元的开瓶费;1月23日中午,洪小姐等人自带了10瓶酒到该店消费,结账时,也被商家收取了60元的开瓶费。 出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对商家行为感到强烈不满,认为这是商家的霸王条款,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对事件进行了了解,商家表示,餐厅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成本,包括场所、服务员等服务,均要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菜品和酒水。这样他们店内销售的酒水与饮料就会比外面的市场价稍微高一些,消费者为减少就餐费用而自带酒水,却仍然享受着餐饮店提供的服务,所以商家认为没有理由不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工商部门认为,餐饮行业商家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包括收取“开瓶费”,这是餐饮业的自主行为,并不违法。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可以或者不可以收取该项费用。消费者有自己的选择权,“这家不行选那家,这是交易自由原则。”但同时,商家必须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店方至少应贴上醒目标志,足以使消费者看得见。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