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顾瑞珍)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 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决定》指出,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
将把环保纳入领导考核内容
《决定》指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决定》强调,要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符合环保标准将不批用地停止信贷
《决定》中指出,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政府应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将加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明确,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决定》指出,要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决定》还指出,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