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环)昨天,市政府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该《规定》于3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明确指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规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也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首次被列入缴存范围。《规定》还明确了5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同时,《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时的“单位逾期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元”条款,对此,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说,因为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条款已有相应规定,因此删除了“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的条款,避免重复规定。
此外,《规定》中强化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能力,明确其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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