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百脑汇”注册商标,而安徽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也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脑汇”。于是,前者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商标权,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昨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起典型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 缘起:“百脑汇”同时在用
1999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百脑汇”商标的原注册人将“百脑汇”商标转让给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有效期为2002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此后,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天电脑有限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后者自2002年1月1日起,取得百脑汇商标使用权。2004年4月,蓝天电脑有限公司设合肥分公司。2005年8月,蓝天电脑有限公司更名为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1999年4月,安徽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成立,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原告:我方商标权被侵犯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一直以“百脑汇”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全国很多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建立连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从事与原告相同的电脑卖场经营和服务,其“百脑汇”文字图形组合,服务标识中百脑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与“百脑汇”注册商标相同,并在其经营场所及媒体等处大量使用该服务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将“百脑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百脑汇”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原告请求法院认定“百脑汇”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在其服务标识中停止使用“百脑汇”字样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被告:合法使用企业名称
被告称,原告不是“百脑汇”商标的注册人,仅仅是通过普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百脑汇”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权,作为被许可人,原告根本就无权请求法院将“百脑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被告认为,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成立,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相关规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依法使用其名称,且其一直是将标识和公司名称整体使用,并没有单独突出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会。况且,对“百脑汇”名称核准使用在先,“百脑汇”商标注册在后,该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胡明艳 本报记者 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