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业、销售商都有责———
本报讯 居所阀门滴水,经过物业人员更换后的阀门仍“源源不断”地漏水,致使赵先生的地板、家电全部被淹。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和阀门的销售商共同赔偿赵先生损失1.3万元。
赵先生在通州区金桥时代家园购买一套住房。2005年8月22日,赵先生发现室内安装的自来水总阀处滴水,遂自行到建材公司购买了新的阀门,由物业人员进行了更换。
一个月后,赵先生发现新的阀门再次破裂,致使地板和房门被淹泡,家具、电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法院判决
销售商提交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阀门的破裂系物业公司人员操作不当所致,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不能合理排除工人操作不当的原因,开发商未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