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称现有《刑法》对赌博大案量刑偏轻,需要改善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京城亿元网络赌球案主犯王欣,昨日上午因赌博罪被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欣表示不会上诉。
王欣称,自己于2002年开始接触赌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至2004年12月间,王欣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台湾“宝盈”赌博网站二级及三级代理权限,在住所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网络赌球平台,管理下级代理商和会员参与网络赌球,其所管理的下线和会员投注金额共计1.1亿余元。王欣通过“退水”、“杀成”和出租投注账号等方式从中牟利。王欣解释:“退水”是指上家给下家的结算提成,而“杀成”则是在自己代理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输赢结果,跟下家和上家一起分成。法院认为,王欣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鉴于王欣自愿认罪,并系初犯,故从轻处罚。
公诉人李凯表示,1997年国家制定《刑法》时,并没有考虑到会出现涉案金额巨大的赌博活动。虽然现有的网络赌球案很多都涉案上亿元,但根据赌博罪的规定,最高刑期为3年。随着网络的发展,基于传统赌博的3年刑期显然不能对涉案上亿元的赌博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些立法的局限性,需要改善。根据现有立法情况,本案对王欣的量刑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