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王飞雷)近日,贺兰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该县消费者马某的投诉,称其于2005年12月27日在贺兰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定金1万元,欲购买住宅楼房一套,确定下了具体的楼层、门牌号后,并约定剩余款项于数日内交清。
但是当马某时隔两日,于12月29日上午来交付剩余的购房款时,却得知该套楼房已经被卖给别人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给马某只退还定金1万元或者重新调换一套楼房。由于不满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理办法,马某投诉到了12315,要求调解退款并给予3000元的补偿。12315的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找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部的负责人进行调解,但该负责人只答应退还定金,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致使调解没有成功。为了给消费者挽回损失,执法人员又想方设法联系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妥善处理此事。经12315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公司退还消费者预付的1万元定金,另外补偿消费者2600元的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