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运载学生须持许可证
我市将从3月1日起实施校车行政许可制度
晶报记者彭蓬实习生潘若蒙/文温文锋方菲/图
晶报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预联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3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校车和驾驶人行政许可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许可证》、《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后方可运载学生。 市交警局有关人士同时表示,我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起草,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校车管理的规章。
我市有校车2600余辆
据介绍,“校车”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用于运载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车辆两种形式)。
市预联办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余新国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目前,我市校车有2600余辆,大多数集中在民办学校,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校车区别于一般的营运车辆,除正常的车辆管理外,由于长期以来缺乏针对此类车辆运输对象、驾驶人员、受聘单位等的监管,导致校车存在着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去年4月至6月,我市交警部门共检查了1500辆校车,其中462辆都有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占30.8%,这些交通违法的校车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学生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2005年宝安区龙华街道的“8·23”特大交通事故,导致19人死亡,19人受伤,也暴露出我市在校车、校车驾驶员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当前很有必要采取措施,全面系统地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下月实行校车许可制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介绍说,长期以来,为了加强校车管理,我市出台了很多具体措施。去年4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实施校车许可制度。今年1月28日,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整治校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从2月3日至3月10日统一开展整治校车专项行动,并明确了需对校车实施发证管理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将从3月1日起实行校车和校车驾驶人行政许可制度,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必须于2月20日之前凭《行驶证》到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站)检验车辆,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经我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许可证》后方可运载学生,校车驾驶人必须经我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后方可驾驶校车。
不落实管理责任将受罚
市交警局法制科有关人士表示,交警部门已经起草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校车管理的规章。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通过之前,交警部门对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人证》运载学生的驾驶人和车属(使用)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市教育部门将一并对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学校进行整顿,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同一校车的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获2次以上的,有关部门将追究其学校领导的直接责任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责任。
办证流程
(一)2月18日起,各学校、幼儿园或车属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校车许可证》:
《深圳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原件1份;合格标志复印件1份,验原件);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政府批准成立学校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同意在车身上标注全市统一的校车标志的承诺书(原件1份);车辆内部加装扶手照片(原件1份);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的照片(原件1份);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提供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到市公安局车管所审验科(负责特区内校车),龙岗、龙华、松岗车管所(特区外校车)办证窗口办理《许可证》。对以学校、幼儿园自有车辆名义申请《校车许可证》的车辆,车属单位应为学校、幼儿园名称或法人代表名称。
办证窗口在办证前将一并查验车辆,重点检查有无安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有无设三角式安全带,有无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轮胎是否符合要求,车辆有无变更登记项目等等。车管部门在受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给予核发《校车许可证》的车辆同时发放全市统一校车标识。(二)各学校、幼儿园或车属单位申领配发《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凭《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登记表》、校车驾驶人像片(2张、免冠、大一寸)和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车管处各办证窗口办理。
深圳市校车驾驶人在办证前必须通过车管部门
进行档案、驾驶技能核查后方可发证。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机动车驾驶资格,并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为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在6月1日之前初次领取《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时驾驶人暂不进行驾驶技能核查,车管部门经档案、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核查之后,先给予配发《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临时证),该证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需继续办理《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的,由市公安局车管所考试科核查驾驶技能(对于驾驶本市客运车辆,上岗前已经交通部门进行驾驶技能测评的驾驶人免予驾驶技能核查,但办证时应当核查档案、记分、交通肇事情况)后再换发《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正式证)(驾驶技能核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车管部门在受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办理的作出书面说明。
相关表格可在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s://www.szga.gov.cn/)、市交警局信息网(https://www.stc.gov.cn/)及车管所办证窗口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