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私人服务器仍在大行其道。王涛摄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近期查处的12件重大网络侵权案,此次高调再提保护著作权,无疑给网络与生俱来的“转载”品性敲响了警钟。
网络无国界。延伸成线,扩散成面的便利性,同时包藏了劣根,非法转载的覆盖面宽泛到自以为“法不责众”的地步。影视、游戏、新闻……统统拥有,又多是“舶来品”。
早在去年10月末召开的2005年全国都市报总编年会上,今报曾连同上百家都市报签订《都市报总编辑南京宣言》,倡议维护新闻作品的原创性。不久前,全国报业集团老总聚会再次提出,抵制网络无偿使用新闻作品。
由点及面,矛头指向提醒网络,著作权面前,不能再装糊涂。网络无国界,原创是其胎带的痛。
阅读提示:
国家版权局公布的12例网络侵权案中,有6例是网络“私服”侵权案。作为网络游戏的合法运载平台,官方服务器(简称“官服”)尽管一再声称“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却难耐私人服务器(简称“私服”)如同盗版碟一样的复制粘贴,其直接后果是,“官服”不仅没保住版权,还丢了市场。
“私服”:
一夏天赚了上万元
蔡先生是沈阳“网游”界的“资深人士”,卖过“网游”点卡,“炒”过虚拟装备,现在“改行”做手机游戏。
他回忆说,“私服”是在2001、2002年的时候出现的,“那时也是传奇等网络游戏最‘火’的时候,当时我认识一个在沈阳做‘私服’的,他一夏天赚了上万元。”他介绍,做“私服”投资不大,一台普通的家用电脑就可以做一个能容纳近千人同时在线的游戏。
“私服”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网吧开办的,为了吸引顾客,老板在自己网吧做个‘私服’,通常都不收费,但是也有采取会员制变相收费的,想上‘私服’,要先成为网吧的会员,交会员费。他说,沈阳本地的“私服”基本都是这种模式。
“另外一种‘私服’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私服’甚至还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和销售渠道”,蔡先生说,这类“私服”的数量虽然没有第一类的多,但是比第一类要“正规”。
“这种‘私服’靠卖网络虚拟物品赚钱,也就是大家熟称的‘极品装备’,玩家向规定账号里汇钱,就能得到‘极品装备’。”
蔡先生说玩家喜欢“私服”是因为省钱,另外可以轻易得到装备省力、省时间。
但同时因为升级太容易了,玩家的“后劲”不足,不过瘾会让人失去兴趣。
盛大公司:
“私服”抢了我们市场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的发言人、公关部副总监诸葛辉,他说:“‘私服’的市场就是我们的市场。”
诸葛先生表示,盛大公司这几年来,一直在全力的反“私服”,“我们设立举报‘私服’的热线,也和政府部门合作,我们以著作权被侵害为理由,多次对‘私服’经营者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现在我们的游戏《传奇》也部分免费进行运营,这些举措都打击了‘私服’。”
谈到“私服”给盛大公司造成的损失,他说“具体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就像软件一样,‘私服’就是盗版,靠侵犯我们的版权,抢走了我们的客户资源。”另外他提到,“私服”还存在一些特有的经营方式,“比如‘虚拟物品’的现金交易,盛大是从来不提倡的。”
提起国家版权局最近的举措,诸葛先生表示盛大公司很支持,“版权局下发的十二个案例,对公众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教育,也表现了政府机关越来越重视网络这个‘虚拟世界’。”
省版权局:
转载须经作者同意
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十二个网络侵权案例。这十二个案例涉及了网络游戏“私服”侵权、网上发布电影侵权、破解商业软件侵权和非法网上转载文学作品的问题,昨天,今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版权局法规处的杨波久处长。
今报:请问,网络侵权案件是在什么时候出现的?
杨处长:应该说,有网络出现,就涉及到了网络版权问题,网络侵权案件大规模出现是从2003、2004年开始的。
今报:辽宁省处理过网络侵权案件吗?
杨处长:去年十一二月我们处理了几件网络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一些网站非法提供歌曲、电影,其中一个网站的总点击率已近5万次。
这些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在沈阳、大连、本溪和阜新,我们当时接到了举报和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和省公安网络警察总队、相关市的公安局网络管理部门一起调查,最终,我们对这些网站做出了处罚,并关闭了这些网站。
今报: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空白?
杨处长:我国在处理网络侵权问题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规对如何界定和处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今报:网站想要转载他人的著作,需要遵循什么程序?
杨处长:正常来说,出版作品是需要有许可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网络发展很快,而管理却相对滞后,因此相当一部分网站并没有办理出版许可证。
今报:这好像是和纸质媒体不同。
杨处长:是有区别。传统媒体比较成熟,一般除非作者声明不准转载,报纸、杂志可以先转载作者的文章,然后付给作者稿酬,转载前不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
法官
最高可判七年
对于有关著作权的法律问题,记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吴松法官进行了咨询。
吴松说,侵犯著作权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就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也在逐步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吴松说。
提到“私服”等网络侵权问题,他表示:“据我所知,沈阳中法还没处理过网络侵权的案件,但是同样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权和其他侵权行为没有什么不同。”
“处理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和处理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一样,首先要确定存在违法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再看这种违法行为有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而且做出这种违法行为的人是故意的话,那么,我们就确定他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无论是在什么媒体上。”吴松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