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发改委了解到,为解决严重制约哈市企业发展的无证房产(包括农民的房产)、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及其流转问题,进一步促进集体、民营企业的体制创新,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营造宽松的改革和发展环境,日前,该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和民营企业无证房产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长期占用的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纠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可转为国有出让的建设用地。
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尚未办理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国有土地更名过户的,经审批确认改制改组实施方案,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办法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经批准改制改组的集体和民营企业,1999年12月31日前在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竣工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无证房产,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会签的方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办法,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及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集体企业改制改组房产、土地更名过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费按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收取。农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除收取工本费和登记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