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诉罢访”是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如何建立起一套既能让上访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又能释于法信服于法的机制,化解缠讼、缠诉,是摆在执法部门的“热点”课题,西安市检察机关本着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工作方式制度上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缠诉
2004年7月1日是党的生日,一大早从四面八方赶来的群众就把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接待室挤得满满堂堂。只见一个个子瘦高,头发花白的中年男子将一叠厚厚的上访材料放在了接待他的检察官面前,嘴里不停地诉说着……
他叫赵开元,时年57岁,一个有着四十年警龄曾经担任过基层派出所所长、分局预审科长的老民警,他这一辈子从没有想到自己会像他曾接待过的许多群众一样长时间奔跑在上访路上。他反映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某大队事故科长赵某有玩忽职守犯罪问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说着说着情绪十分激动,言语也异常激愤起来。接待他的工作人员明确表态:“你反映的问题我们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
一场车祸
原来赵开元反映的事端确有令人悲悯的因由。
2001年4月19日凌晨5时左右,夜幕仍在最后的疯狂中顽固地笼罩着天空。一辆蓝色东风牌货运大卡车,从西安至铜川高速公路的支道朱宏路上驶过,“嗵”的一声闷响,大卡车将迎面而来的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撞翻。或者是夜幕遮蔽,司机毫无察觉;或者是深怀侥幸有意而为,大卡车一刻不停,高速驶去。但震挂掉的车牌,使经过治疗、受伤不轻、来西安打工的陕北农民拓丕旭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很快找到了綮事车辆和肇事司机及车主。这辆车为赵开元的儿子赵某所拥有,肇事司机为李某。西安交警支队某大队按交通肇事介入处理。
某大队事故科勘察后认定:大卡车司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做出罚款和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司机李某躲藏逃避,责任由赵开元的儿子车主赵某承担。车主赵某给拓丕旭支付医疗住院费2912.40元,现金3000元,由某大队从扣押车主的押金13000元中先付给拓丕旭2000元。司机闯祸,车主埋单,赵开元的儿子窝了一肚子气。拓丕旭因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花去治疗费5640.60元,在治疗过程中还被诊断出脑积水,拓丕旭继续要求赵某给付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某大队随后制作了(2001)0276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扣押金冻结暂存。
经过一个月住院治疗后拓丕旭病情好转,不过身体状况已大不如以前,寻找工作无着,妻子也离家出走,弃他而去。因失去收入来源没钱支付诉讼费他也未去法院起诉。
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日子一天比一天难熬。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事隔整整两年后,2003年4月拓丕旭再次来到某大队要求处理交通事故遗留的医疗费及赔偿问题……
一幕惨剧
接待拓丕旭的是某大队新上任的事故科长赵某。俗话说新官不理旧事,况且旧事已有了结。但拓丕旭以某大队先前处理不公为由,拖着伤残之躯天天来找赵某,声称自己现在还患有脑积水并且越来越严重。出于对拓丕旭的同情怜悯之心,赵某在明知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对已调解终结的事故不能再由交警部门再行处理的情况下开始继续介入调解拓丕旭与赵开元之子车主赵某的交通事故遗留的医疗费及赔偿纠纷。拓丕旭拿着赵某写的让车主赵某来事故科的条子送到车主赵某的家。
因车主未按条上所写的时间到交警队事故科,2003年4月24日,拓丕旭用赵某办公室的电话约赵开元之子车主赵某第二天来事故科。2003年4月25日上午两人终于在事故科碰面,然而一见面就言语相左,互相指责,“调解”仍无结果,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走出某大队院后,就在某大队门口拓丕旭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毫无防备的赵开元之子车主赵某的头、面、左胸等要害部位连刺3刀,致赵开元之子车主赵某当场死亡,一幕惨剧发生了!2003年12月19日拓丕旭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枪决。
听证,让明白的事变得更明白
白发人送黑发人,老民警赵开元沉浸在失子之痛中。他认为拓丕旭虽罚当其罪,但自己儿子的死,起因完全是因为某大队事故科长赵某玩忽职守违规处事将其儿子再次叫到事故科与拓丕旭见面造成的,并称事故科科长赵某当时就在现场处置不力,强烈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从此踏上了四处上访之路。
接到控告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高潮批示要求彻查此案,按照任高潮检察长的指示,西安市检察院控申检察、渎职侵权检察和督察部门联合进行了对赵开元控告问题的调查,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反复深入调查,检察官感到赵开元一家人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其儿子死却与赵某的行为显然在法律关系上是两码事,赵某也喊冤:“我叫他两人来是解决遗留问题,并不是叫谁来杀人的啊?!。”西安市检察机关经调查形成结论:某大队事故科长赵某在处理车主赵某与拓丕旭的交通事故遗留问题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对交通事故调查终结后,交警部门不再调解的规定。上访人称赵某玩忽职守,但从其行为明知的形态上看没有玩忽职守主观上要求的过失,定玩忽职守不符合犯罪构成,但确有滥用职权行为,可就本案来说赵某并无法预见到拓丕旭的过激行为的杀人后果,也没有在案发现场,其滥用职权行为与赵某的死并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
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门就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汇报后做出决定:某大队事故科长赵某在处理交通事故遗留问题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理,但与车主赵某之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尚不能以犯罪论处。
2004年11月26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西安市公安局对某交警大队事故科长赵某予以行政处理。
2005年2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做出决定:对某大队事故科长赵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将其调离事故处理部门。
当西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将检察机关的处理答复结论告知赵开元后,赵开元仍不服继续上访。
西安市检察院领导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得知这一事态后高度重视,为什么在法律上是非分明的关系,仍不能使当事人息诉,况且还是一个懂法识法的执法者!关键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问题的过程仍存有疑虑。
2003年西安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引入听证制度后对缠讼案件解决效果良好,西安市检察院决定将听证制度引入控告申诉案件处理中。
2005年10月西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经过调查考证制定了《西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听证工作办法》,并决定将赵开元控告一案作为首例案件。
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控申部门检察官亲自邀请赵开元参与听证会准备过程,遴选专家。
2005年11月9日下午有各界代表、专家、有关执法部门、监督部门领导参加的西安市检察机关首例控申案件听证会召开。
听证会首先听取了西安市检察院对赵开元控告案的处理经过,接受各方质询。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杜发权在发言中说:“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滥用职权,从犯罪构成上分析,首先有滥用职权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分为超越职权和未依法使用职权两种,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有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这种危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必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析赵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他具有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车主赵某被拓丕旭杀害的结果他在主观上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要求他认识到拓丕旭杀人的后果是强人所难因此也没有过失,不具备滥用职权的主观罪过。所以赵开元之子赵某被害与赵某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赵某不构成犯罪。如何将案件妥善处理,该案可能还有其他出路,我建议刑事这条路不要再走。”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洁在听证会上指出:“赵某对已处理终结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再处理肯定不属于主观上仅有过失的玩忽职守,而属于滥用职权。他写条子通知人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是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依据。本案中车主赵某被杀对赵某来说是意外事件,与赵某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赵开元听完检察机关对其控告的详细处理过程和专家的意见,表示息诉。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陕西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亦军认为,西安市检察机关在控告申诉案件中大胆引入听证制度其意义绝不在于某个单一的案件处理中而在于工作方式的转变和改革,实际上在工作中还引入了质询和社会监督机制。现在社会上许多上访人之所以形成缠讼、缠诉,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执法机关的背靠背的处理方式深怀介蒂,而通过公开听证最后形成的共识自然容易让缠诉者信服。“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王兴根表示:“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当前信访问题较为突出,访情比较严峻,部分群众上访情绪非常激烈,拉横幅、呼口号、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和封堵交通要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去年颁布了《信访条例》。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现在反复上访,缠诉者在上访人中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究其原由执法机关工作过程不透明是让他们对处理结果产生不信服的重要原因,我们在缠诉案件中引入了听证制度增加了问题处理的信服力,同时也能监督我们更好地做好工作,避免因我们工作本身而造成的新的缠诉,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控申听证制度。”
编后
信访关系千家万户,在接访工作中建立一套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疏导群众过激情绪的机制显得尤为迫切,而西安市检察机关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在控申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展现执法公开、公正,有效化解缠诉的做法,不仅值得肯定,而且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