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档用劣质肉最高罚十万
屠宰条例提交三审,主管人员不得参与经营屠宰业,违者可能被撤职
人大常委会会议
本报讯 广州对放心肉的监控可能要细化到路边的烧烤档了。昨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交三审,明确了对从事生猪产品烧烤卤制的个体户的监管,如采购不合格肉品最高可能遭受10万元罚款。
同时,强化细化了问责制度,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经营,则可能受到从责令检查到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对个体户的监管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后,有意见认为,广州有不少从事生猪产品烧烤、卤制加工的摊档,这应该是肉品安全监督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因此,有必要明确对这些个体户的监管。昨日提交的《草案》审议稿表示,“从事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不合格生猪产品。否则由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生猪产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且要求个人与单位一样,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向生猪产品供应者索取销售凭据,以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如实登记采购生猪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的名称。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台账资料、登记虚假信息的,从重处罚。
问题产品也要公示
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公众监督,《草案》还增加了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那些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查处的产品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也要公开。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店档的显著位置,如实明示所销售肉品的厂家和检疫检验合格证等,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对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并明确了相应处罚。屠宰、出厂(场)以及不按国家规定处理不合格的生猪及相关产品的,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检测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管人员禁参与经营
《草案》提出,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屠宰厂(场)、肉菜市场。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问责制度,增加了操作性较强的“责令检查”等行政处理方式。
同时,细化了各种行政处理、处分的适用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处分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岗位。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许黎娜 王海军 吴秀云 实习生 李圣成 刘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