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兰昌林 通讯员 胡思进国家新的《公司法》实施一个半月,想品尝“螃蟹”的市民纷纷踏入市工商局办证大厅,咨询申请注册“一人公司”的相关事宜。自今年1月13日本市首家“一人公司”诞生至今,己有10家“—人公司”经审核批准注册成立,另外通过公司名称审核,正在办理手续的“一人公司”有32家。 一时间“一人公司”成了抢手的香馍馍。
“鸟抢换炮”个体转型办公司
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在设立、经营、治理乃至公司解散清算等方面,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了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消了投资比例的限制、股份公司不用政府审批,以及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定时间内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在促进投资,增加老百姓创业、就业机会和保障市场公平交易方面都呈现出很多优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投资的热点。而被最广泛关注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可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市民朱某是经营洗涤业的个体户,去年底他得知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降到了10万元,便立即与妻子认真的合计了一番后,决定成立“一人公司”。在刚跨入新年的几天里,老朱着手准备申请注册“一人公司”的相关手续和材料,于元月4日一大早,他就携带着大沓材料赶到市工商局办证大厅申请注册—人有限公司,成为我市申请注册“一人公司”的第一人。让老朱没想到的是,半小时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其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得到了核准。他难掩兴奋的说:过去象我这样的创业者做生意,大多只能选择个体户的定位,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旦生意破产也就自己兜着,而申办个人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这改变了生意风险承担的比例,债务人不需拿出身家来抵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做生意的风险。
早在原“小香港”经营布料的个体户李某,在“个体”经营中摸爬滚打近20年,很早就想扩大经营,但由于种种限制而无法实现。新《公司法》出台给他创造了机会,他深有感触的说:“过去干个体只要学会买进卖出,会点加减乘除就可以了,要想把生意做大有点难,现如今要‘鸟抢换炮’办个公司,这样才能放开手脚干。”
据悉,在己注册成立及正在审核中的“一人公司”中,个体工商户转型办公司的占64%,而且以贸易为多,其中86%从事贸易经营。
业内人士指出:改革开放初期,个体户在经营中占有一定优势,但随着市场发展及—系列政策、法规的相续出台,经营行为不断规范,合伙经营、个人独资经营等原有经营主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个体经济发展,新《公司法》实施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使个体经济逐步摆脱小商小贩的阴影。这些个体户转型后,易于扩大经营,其作用不可低估。
一人说了算数
“很早就想开办—家从事心理咨询公司,但由于很难找到合意的合作投资人,一直未能如愿,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出资办公司,给了我创业及服务社会的机会。”郭先生在领取“桂林市康虹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时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说。目前,象郭先生这样在原有职业的同时,兼职创业办“—人公司”的为数还不多,但据了解,在己注册成立及正在审核中的“一人公司”中,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占了32%,跃跃欲试的人员还不少。
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辟了—条新的就业渠道,在这类人员中,一些人持有部分资金但又不愿与他人合作,允许一人办公司,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对有—定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人认为,我市私营经济在整个个体经济中所占比例还是较低,其经济效率还不高,国家降低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这样无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推动民间资本的投入,扩大投资渠道,激励个体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及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据悉,目前成立的两家经营文化项目、家庭收藏展会的“一人公司”,都是由有此经验的下岗职工开办的,他们对经营充满信心。而具备一定资金的个体户和普通投资者,也想向“—人公司”靠近。
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而且可以“—人说了算”,是创业者满意的一个“亮点”。准备以公司法人另外注册贸易型“一人公司”的纪先生说,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而过去到工商局登记注册时,工作人员会提供标准范本,要求依次照搬。按照新《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但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对于经理的权限,可以在章程中扩大,或者是减小,这就给企业放开了不必要的束缚,可以大展手脚。
业内人士分析,我市有不少服装、食品、机电、家电专业市场,聚集了大量的个体户,新《公司法》将会极大的刺激许多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今后会有更多的经营、加工、服务类“—人公司”涌现于市场。
不可或缺的“一人公司”
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规定“—人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但在“一人公司”的申办中,有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因资金不足,拉上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产生债务纠纷等问题。也有人指出“—人公司”还是存在不利管理的情况。
对此,长期关注经济和市场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兼职律师秦先生认为,—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些欠发达地区私营公司的规模比较小,“—人公司”在经营上有不可比拟的灵活性,新《公司法》允许新设立的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期出资,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这对新设立的公司,资金逐步进入,既可避免虚假滥设公司,又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杜绝虚假注册资本、注册后抽逃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中肯的指出,目前我国的强化公示登记及审计审查的监管制度尚还不够完善,公司运行状况信用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容易引起纠纷等。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些股东多元化的公司财会报表虚假情况屡见不鲜,新建的“一人公司”如何面对信用体系的挑战,都是值得深思和考虑的。
作为公司注册登记、发照,以及对其经营实进行监管的工商部门认为,人们对“一人公司”的种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允许设立‘—人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成立‘—人公司’,这说明‘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我国新《公司法》的实施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大多数想扩大经营的个体户及创业的人士提供了条件,但‘一人公司’是否会出现水土不服,这要在市场运行中进行检验,才能知知其利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