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敬儒)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又有优惠政策了。昨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昨天,省发改厅转发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等。
通知要求,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