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蓝筹地产评论》报道,“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暴利”一直是近期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界定“暴利”呢?暴利一词的确切语意是用不正当手段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因此,要确认一个行业是否有暴利,必须两个要素同时具备:一是出现了不正当手段,二是获得了巨额利润。
通常获得高额利润的非正当手段主要是垄断。具体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技术垄断,二是资本垄断,三是非市场条件垄断。依靠技术垄断获得的高额利润,在正常的情况下是市场竞争所鼓励的,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美国对微软的诉讼,也会涉嫌非正当手段获得高额利润,并因此存在被迫拆分的威胁。资本的垄断则比技术垄断更为明显一些,因此发达市场都有反托拉斯法等法律。而非市场垄断是市场经济中严格禁止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说明中国的房地产业是的确存在暴利的。
暴利的证明之一:中国房地产业存在超高利润
从利润率来看,房地产业存在高额利润。如近来福州市公布的房价清单显示:福州市市区商品房平均开发成本约为2160元/平方米,社会平均利润约为1400元/平方米,地价、建安成本、配套设施费用分别只占房价的20%、25%和14%左右,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利润则占到房价的41%左右。这份公开披露的福州市部分地块商品房价格成本对照表进一步显示,在所列的23个楼盘成本目录中,商品房开发成本从每平方米1636元至3094元不等;销售均价从每平方米2500元至5500元不等。经测算,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其中利润率超过50%的楼盘有10个,呈现出楼盘越高档,利润率越高的特点。
另据有关部门测算,在北京,1000万元/亩的地块,应该在三环以内,25层的塔楼,建筑面积分摊的地价大约是1300元/平方米,加上120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如果利润率为8%,那么面对消费者的终端销售价不过3000元左右,而现实中的价格都是一万多元以上。显然,这其中包含超额利润。
如果说福州和北京的例证还只是个别区域的例证,那么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前不久连续播发《房价成本揭秘》的调查则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约50%。这说明,福州和北京的例证其实是有普遍性的。
从房地产开发业的财富积累也能反映出其存在的高额利润。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三年公布的中国富豪百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越来越多--2002年是25家,2003年增加到37家,2004年更多达45家。如果不是拥有超高利润,房地产业如何能成为中国富豪的聚宝盆?
另外,从房产开发商数量上看,1991年我国房产开发商在5000家左右,1996年有21000多家,近几年又增加到了33000家左右。没有高额利润,房地产公司所为何来,其数量如何会增长这么多?
暴利的证明之二:资本垄断以及非市场垄断是房地产业暴利的主要实现路径
通常,经济学家用勒纳指数测度市场垄断程度。勒纳指数度量的是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勒纳指数等于0;在垄断条件下,勒纳指数大于0,但不会超过1。勒纳指数越大,垄断程度越高。1996年以来,中国住宅市场的勒纳指数均在0.3以上。这说明房价中30%以上的部分为非成本因素。另外,住宅市场的勒纳指数呈上升趋势,表明住宅市场的垄断性越来越强。北京、深圳和天津住宅市场的勒纳指数高于中国平均水平,其中北京市住宅市场勒纳指数均在0.6以上,表明这些城市住宅市场的垄断性高于中国平均水平。
我们可以从资本的垄断和非市场垄断两个方面来看房地产业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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