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近日,记者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借用公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判决。借车人和用车人都为此付出了代价。
2004年9月23日,遵义某公司将一轿车借给王某去铜仁接亲,并派出公司驾驶员姚某驾车。 轿车行至国道320线1905公里处,车辆翻车导致车上同车的钱某受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钱某住院期间,王某为钱某垫付各项费用约13万元。
2005年8月,钱某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遵义某公司和驾驶员姚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并要求受益人王某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遵义某公司和王某共赔偿钱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52万元。其中遵义某公司赔偿19.8万元,王某赔偿32.2万元。
遵义市一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借车使用的交通事故,借车人和车辆使用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律师提醒有车的朋友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慎重,以防出现交通事故,使双方都陷于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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