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市报》昨晚11时12分讯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对一起借用公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判决。借车人和用车人都为此付出了代价。
2004年9月23日,遵义某公司将一轿车借给王某去铜仁接亲,并派出公司驾驶员姚某驾车。 轿车行至国道320线1905公里处,车辆翻车导致车上同车的钱某受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钱某住院期间,王某为钱某垫付各项费用约13万元。
2005年8月,钱某向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遵义某公司和驾驶员姚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并要求受益人王某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遵义某公司和王某共赔偿钱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52万元。其中遵义某公司赔偿19.8万元,王某赔偿32.2万元。
遵义市一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借车使用的交通事故,借车人和车辆使用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