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樊曦 孟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28日表示,中国政府将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何鲁丽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时指出,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劳动法实施情况基本是好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她表示,政府将根据劳动用工和社保制度发展的需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并总结近年来清理拖欠工资的经验,加强部门协调,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国城镇从业人员由1.9亿人增加到2.65亿人,进城务工人员达1亿人。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清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力度,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者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正在逐步提高。
然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早前对全国40个城市的2150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时发现,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何鲁丽在报告中说,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她说。
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没有根据企业效益和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职工工资。多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职工很难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何鲁丽表示,要根据当前实施劳动法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
她建议国务院在2006年开展一次劳动合同实施情况检查,用3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完善社保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