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抱头蹲地”做法,作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被媒体报道。6月30日,该看守所所长朱玉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为何这么做时说:“他们(看押人员)是犯了罪、违了法,但是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有做人的基本尊严”。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责任编辑:jinshengd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