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状告物业公司获赔22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醉酒男子骑着自行车冲下所住小区的一个陡坡,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清洁车相撞,随后倒地身亡。死者郭某19岁的女儿小乐(化名)和奶奶一起把清洁车司机张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丰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乐和奶奶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原告称清洁车违规操作
小乐诉称,2004年12月2日下午2时20分,父亲郭某骑着自行车行至小区一栋楼前时,与物业公司的一辆清洁车相撞,随后倒地死亡。小乐认为,物业公司应对父亲的死负责,诉至法院并要求40余万元的各项赔偿。
小乐的代理人表示,清洁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法行为,进而造成郭某的死亡,其管理者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他称,事故发生时,清洁车司机将车辆停放在陡坡之上。
而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在陡坡下停车必须在陡坡30米外。同时,该司机停车后离开,未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代理人同时称,物业公司所使用的清洁车为被停驶的车辆,该车的号牌是挪用的。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正常作业。
被告称当事人醉酒违规
物业公司在法庭辩称,事发当天,张某驾驶的清洁车正在小区内正常作业。此时,郭某醉酒逆行迎面撞上清洁车后倒地死亡。物业公司表示,事发后丰台交通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同时称,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家人已领取了1.5万元的赔偿。
司机张某也认为,当日自己属于正常工作,并未与郭先生发生冲突。郭先生是醉酒逆行后与清洁车相撞死亡的。
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醉酒骑自行车靠左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司机驾驶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违法,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同时,司机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其所承担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故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小乐及其奶奶各项费用总计22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