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18日讯(记者邹春霞) 15日,家住幸福九隆街某小区的潘女士给“七姐妹”来电称,她在小区里一年丢了4辆自行车,第3辆还是放在单元防盗门里面的,第4辆是放在5楼的家门口丢的。为此,她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没有答复。 前些日子,物业来收管理费,她以自行车丢失为由拒交,但物业公司说,丢自行车和交物业费是两回事。放在家门口的东西丢了,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烟台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的王科长,王科长介绍说,业主入住前会签一份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一份合同,里面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和责任界定,如果物业方面违反了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到相关部门起诉物业的违约责任,潘女士不交物业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记者又给潘女士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打了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潘女士签订的合同里说明“发生车辆丢失被盗,委托甲方看管的,由甲方负责,乙方未委托甲方看管的,由乙方负责。”潘女士没有委托物业进行看管,所以自行车丢失物业不负责。
对于这种情况,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高月明律师告诉记者,业户委托物业管理财物,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没有办理手续视为没有委托。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看清合同条款,并单独签订委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