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鼓区财政局长二审败诉获刑五年
本报讯(记者王菲菲)原鼓浪屿区财政局局长陈宁生,在职期间违规设立区国债服务部,并重用有偷窃行为的人当经理,致使国家财产损失高达700.86万元。去年,厦门中级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5年徒刑;陈宁生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陈宁生也因此成为厦门第一个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政府官员。
陈宁生1961年出生于厦门,大学文化,1993年开始担任原鼓浪屿区财政局局长,2004年底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1996年,陈宁生经侯某介绍,认识了江西无业人员罗春文。1996年11月,陈宁生以原鼓浪屿区财政局的全资公司——厦门市鼓浪屿投资公司作为开办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区国债服务部,并将该国债服务部交由罗春文个人承包经营。
陈宁生向主管部门隐瞒有关细节,成立该国债服务部时没有按规定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而且,作为国债服务部开办单位的鼓浪屿投资公司自身没有国债发行任务和主体资格,因此,该国债服务部成立是不合法的。
1997年4月25日,厦门市财政局有关业务部门对该国债服务部进行调查后,当面对陈宁生指出,该国债服务部的成立违反有关规定,是违法成立的机构,应立即予以关闭。但陈宁生没有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让国债服务部继续经营。
由于作为财政局长的陈宁生,对该国债服务部疏于监管,造成了巨额资金的流失。1997年10月到1998年的7月,罗春文为了炒股、炒期货的资金需要,利用该国债服务部,多次到江西三个信用社非法拆借资金1900多万元,最终造成99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归还;1999年5月,他又对外虚开一份区国债服务部3000万元的代保管凭证,把这个凭证给他朋友拿到永安进行个人的债务质押担保,引起民事诉讼;造成鼓浪屿投资公司、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因参与上述诉讼耗费诉讼费62.64万元。2001年7月,罗春文因伙同他人挪用公款8598万元,其中4100万元无法归还,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陈宁生的犯罪行为败露后,厦门市中级法院于去年9月30日做出判决,认为陈宁生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陈宁生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