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屠宰条例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实施,原《条例》规定屠宰“垄断”将被打破
人大常委会会议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屠宰条例》)昨天终于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予以实施。
打破屠宰“垄断”
昨天下午,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在综合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后,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该《屠宰条例》实施后,1997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随即废止。
据了解,之所以要制定新的《屠宰条例》,主要是为了打破原《条例》所规定的屠宰“垄断”。按照原《条例》,全市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各屠宰厂(场)供应范围由市商业管理部门指定,肉菜市场的零售点档由确定的批发商供肉,擅自超越划定供应范围批发肉品的,被视为“扰乱秩序”而要被处罚。在这种近乎垄断的体制下,屠宰厂完全没有提升服务的动力,收费高、质量不稳定、手续繁琐等问题令批发商头疼不已;而批发商超时送肉、肉差价高等行为也令零售商怨声载道,其直接后果就是“私宰肉”大行其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时广州几个定点屠宰厂的屠宰量已比1997年下降了25%以上。而且,原来屠宰厂开办由政府指定,与《行政许可法》“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方式作出决定”的规定相冲突。
立法程序严谨
去年5月,广州市就《屠宰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外地鲜肉能否进广州”,“屠宰厂开始应否招标”,成为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去年9月和12月,《屠宰条例》草案稿两次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吸纳了多方修改意见,成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部进入三审程序的法规。
昨天通过表决的《屠宰条例》,最终确定了屠宰厂的开设要公开招标进行、外地合格肉品可以进广州、建立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同时,明确了对烧烤档等个体户的监管,如果查到使用不合格生猪产品,最高可能遭1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禁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经营屠宰厂(场)、肉菜市场、生猪产品批发。对领导问责制也有进一步的细化,一旦出现渎职失职行为,除遭受处分外,还将被调离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岗位。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许黎娜 王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