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17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了解到,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长没有设定具体期限。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
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