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三农”问题已引起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但是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18号文件)。此通知大大推动了流转工作,使之有序规范进行。但在贯彻这个通知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土地流转法律的不完善,影响了中央改革的贯彻与落实。为此我们建议对现有相关法律,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做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具体修改意见为:
一、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肯定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三级所有、组为基础” 的现状,但具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代表是含糊不清的。为此应在尊重当地现实的情况下,明确产权主体代表。
二、应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赋予土地使用权的实质,使农民具有其承包的经营权的转移权,并建立相应的流转机制。
三、18号文件界定流转权,包括承包期间内的相互合作、转包、有偿转让、入股、联合经营、抵押等。这些流转的形式,有些未纳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有些虽纳入了,但没有具体法律依据,使之无法可依。建议完善相应法律规定,如内容过多过细可请相应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立专门法律使之完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要遵循自愿的原则(这在十六大报告中也予以了强调),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如:第十四条)对此没有予以必要的强调,应予修改。(侯自新 南开大学校长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网2003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