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2004-04-06 18:05:19) 来源:新华网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 对于释法在香港引起很多争论,有一种说法:这次释法是想解释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导权,也有人认为阻碍了香港民主发展的进程,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两个论点?
[乔晓阳] 你的第一个问题可以说抓住了这次解释的要害之处。 在不同的理解当中有一种意见,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是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最后人大常委会批准。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改完全是特区的事情,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就行了,向中央只是备案而已。这样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上完全没有决定权。所以作出这样的理解,一种可能因为港人是受普通法影响,只从字面上或者某一个条文上看,而不是把它与政治体制有关的规定连贯起来看。只要连贯起来看就得不出这个结论,在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中央是有决定权的。
仅从字面上看,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故事。3月30日我在深圳征求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常委对这两个附件的意见时,有一位港区代表发言很有意思,他说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懂中文。如果说完全是特区的事,完全由立法会来启动,那这个附件的写法应该写成“如立法会认为需要修改,需经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这个附件的写法是“如需修改,经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同意”。这是一个不懂法律、懂中文的人给我的意见。
这是一个不懂法律、懂中文的人给我的意见。也就说明附件二里面有两处不够清晰,一是如需修改,没有主语。谁认为如需修改?这就要作出一个解释。这次就把它解释为:是否需要修改,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他是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的,不仅仅是特别政府的首长。因此,行政长官的报告应该是代表了香港各界别、各方面、各个阶层的意见。
还有一处就是备案。因为基本法第17条是香港本地立法的备案。那个备案就是香港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签署有效,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附件二这个备案不是属于香港本地立法,它是一个宪制层面的立法,因此这个备案和17条的备案是不一样的。这次把它解释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备案,整个修改过程才生效。这样解释,充分表明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自始至终都有决定权,是符合基本法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人大释法会不会阻碍香港的民主进程,这个问题我在第一个问题的解答中已经回答了。不仅不会阻碍香港的民主,恰恰是推动香港的民主向着基本法规定的方向发展。人大释法是把桥架起来,桥架起来的结果是能够更快的过河。
我想借着您打的比方来问您一个问题,现在关于香港基本法发布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是不是说在2007年的时候不要架起这座桥来?第二,香港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区的长官,他不仅仅是代表行政当局,也代表了立法会,可是他如果不是由香港人民直选产生的,如何能代表全部的特区人民?
这次释法并没有涉及到2007年怎么样。因为法律解释的功能达不到这个目的。第二个问题,请你看看基本法的第45条,这条是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那里面提到了几个原则,第一,要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二,普选长官是基本法确定的最终目标。现在一步一步往前走,正是向着这个目标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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