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袁女士花2万元买来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和其过马路时被车撞死,交管部门无法定责。为此,袁女士起诉到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
2005年11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正大租赁公司门口由南向北行走,因该路段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她准备从路边横过马路时,正好遇到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将袁女士牵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双方当即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袁女士起诉到法院,说那条阿拉斯加雪橇犬是她去年6月28日从北京某养殖场以2万元价格买的,并在养犬办花了200元做了登记。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所以应承担部分责任。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有关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所以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也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