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娟张国栋本报记者金镒
杀人夺命缘于天大的仇恨吗?日前,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该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因鸡毛蒜皮琐事而起的占了一半以上。命案发生主要有以下特点:
作案者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2005年5月24日17时,尚志市苇河镇新建村农民陆连君去自家农田干活时,看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家的耕牛踩踏了其家农田而引起其不满,用斧子将王砍伤后逃离事发现场。 随后,在村北田间路上,遇见了曾因土地纠纷而与其家发生过纠葛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及李8岁的儿子,遂产生报复之念,抡起随身携带的镰刀向孩子猛砍数刀,将其杀死。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连君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竟然迁怒于对方家中幼童,持械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十分残暴,判处其死刑。
2005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犯罪的被告人总数为410人,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合计为304人,占到总数的74.1%。作案者的文化程度集中于初中以下。这些人受教育时间短,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胆大妄为,做事不计后果,动辄行凶,制造命案。因此应加强对广大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的管理,多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消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被告人车兴军等八人均系红羊海鲜酒楼聘用人员。其中三人未成年,年龄最大的22岁,2003年7月24日零时许,车兴军等人在迪吧跳舞时,与他人因身体碰撞发生纠纷,当日23时许,双方在迪吧再次相遇,随即发生殴斗。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9年有期徒刑。
2005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犯罪两类犯罪的未成年人为14人,占被告人总数410人的3.4%。命案的发生虽高度集中于18-60岁之间的人群,但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有上升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发育还不成熟,控制能力较弱,可塑性强,易受不良风气影响,法律知识贫乏,因此家长、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教,送法进校活动应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给孩子们一个洁净的社会空间,使他们免受社会不良风气的污染,让他们健康成长。
琐事引发命案
2005年4月1日14时许,邱宏伟与同村村民郭某某在五常市民意乡草庙村因为玩扑克发生争执,被邻居拉开后,郭某某、邱宏伟分别到附近村民家拿了铁锹、镰刀,二人再次相遇并发生厮打,郭某某持铁锹打邱宏伟,邱宏伟持镰刀砍击郭某某左肩背部两下,郭当场死亡。邱宏伟作案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22日,邱宏伟投案。市法院认定邱宏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因琐事导致的命案数为148件,占收案总数260件的57%。都说“人命关天”,而为一些细琐之事即铤而走险,制造血案,一方面说明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代中国人心理承受能力的低下。生活节奏的加快,加之来自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人们心理普遍比较脆弱,耐受力较差,情绪比较急躁,遇事不愿忍,也忍不住,动不动就拳脚相向,兵戎相见,导致命案的发生。此外,家庭矛盾、经济纠纷和婚外情也是导致命案发生的常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因经济纠纷发生的杀人、伤害案件大幅上升,因婚外恋情发生的血案也有上升趋势,而家庭矛盾导致的命案却大幅下降。这一方面显示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也映射出社会伦理道德正在逐渐向传统回归。
重点防范命案“高发人群”
公安司法部门的调查统计材料表明,以下7种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发生严重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1.脾气暴躁并习惯动手的好斗者;
2.自私自利,见利忘义,嫉妒心极强者;
3.某些文化程度低或文盲或法制观念淡薄者;
4.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5.上下级、同事、家庭、夫妻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者;
6.有劣迹的青年或某些刑满释放人员;
7.心理异常、人格变态者或攻击型精神异常者。
全社会共同防范恶性命案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和竞争的激烈,部分人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很多恶性案件都是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而爆发的犯罪。针对这样的一种状况,一些社会学者认为,在这样的犯罪面前,社会应有一些干预或是预防系统。
人在报复和自杀等不良行为前是处于矛盾中的,这种状态下如果能使情绪得以宣泄,不良情绪也许就会得到抑制,这需要社会给予足够的关注。美国在福特时代,通过了一个心理卫生法,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培训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为社区居民做思想工作,并追踪调查。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投入更大的力量和关注度来预防犯罪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