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前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修正案》对1990年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改。 针对这两者的变化,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元本。
成都商报:《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李元本:成都市目前实行的《议事规则》是1990年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当时,代表法与立法法均未出台。10多年过去了,代表法、立法法相继出台,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也进行了修正,《议事规则》在实践中也有个别不适应新发展的地方。《修改案》的出台正是为了与以上两部法律保持法制统一。
成都商报:《修正案》中对提议案的主体进行了修改,删掉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两个提议案主体,出于什么考虑?
李元本:这是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地方人大没有权力进行审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
成都商报:提议案主体中,为什么新增了代表团?而且《修正案》中其他地方也提到了代表团提议案问题,是不是“代表团议案”会受到更多的重视?
李元本:这一项修改是根据这几年人大的工作实践总结而来的。之前,以代表团的名义提交议案的情况已经出现,只是现在在《修正案》中明确出来。但代表团提交的议案和其他十人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效力是完全相同的,不会有“特殊待遇”。
成都商报:关于代表联名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大的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从原来的“十人”改为“二十人”,而在候选人名额超出法定差额时增加预选程序。修改理由何在?
李元本:将“十人”改为“二十人”和增加预选程序都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
成都商报:此次《修正案》还对立法程序进行了较大调整。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
李元本:对立法程序的修改相对较大。立法法出台后,要求各地方人大必须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地方法规的审议工作。而在此之前,并非所有的地方人大都设有法制委员会。此次《修正案》正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进行明确。另外,根据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也更加科学与规范。本着这个原则,我们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