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19日讯 昨天,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就读者咨询的案例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彭某去郭某家,见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一个和其他几件物品。郭称系其妻张某母亲的物品。 彭某以为是文物,便以4万元买下。几个月后,彭某发现所买物品多为仿制品,遂向张某提出退货返款的要求,被拒绝,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54条第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彭某看到郭某家中的青花碗上印有“康熙年制”等字样,加之听说是郭某岳母留下的,误认为是文物,遂购买。其真实意思是购买古董,而由于误解,购买了仿制品,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合同。
案例回放:胡某等18户农民在当地种子公司购买种子一批,并按其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种植、管理,但生长情况却与资料介绍的各项数据及性能不符,造成减产损失9万余元。种子公司称,其销售的种子系从某农科所购买,并将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多次向农科所反映,要求派人解决,但一直没消息。因此,自己无过错,不应赔偿损失。农科所称,这批种子是刚研制的新品种,农作物减产是因为气候异常,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判令种子公司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种子公司和农科所各赔偿农民4万元。
律师点评:农科所将未通过审定的实验品种投入生产和进行推销,是造成用户减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种子公司作为种子经营部门,在购种时不核实该种子是否经过审定,有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即予以经营,对造成用种户的减产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白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