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委在本月16日正式下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不设行政级别。 这也使广东成为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取得进一步发展作出系统规范的省份。
3~5年将培育出一批新协会
《决定》指出,要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同时,行业协会和商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规定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
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决定》提出,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在处理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其从业人员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
在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管理体制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
协会商会可制定专业评级
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方面,《决定》提出将建立委托授权机制、合作联动机制、征询机制、监督指导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
《决定》提出,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工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要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行业协会、商会应独立建账立户,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也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
重点建新兴支柱产业行业协会
《决定》要求,有重点地在广东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行业中组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农村地区,可按照农产品种类或种养殖技术特点组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尤其要扶持优质环保农产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花卉、水果等出口主导型的产业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
本报讯(记者杨明通讯员岳桐)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委在本月16日正式下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不设行政级别。这也使广东成为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取得进一步发展作出系统规范的省份。
3~5年将培育出一批新协会
《决定》指出,要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同时,行业协会和商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规定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
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决定》提出,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在处理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其从业人员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
在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管理体制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
协会商会可制定专业评级
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方面,《决定》提出将建立委托授权机制、合作联动机制、征询机制、监督指导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
《决定》提出,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工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要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行业协会、商会应独立建账立户,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也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
重点建新兴支柱产业行业协会
《决定》要求,有重点地在广东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行业中组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农村地区,可按照农产品种类或种养殖技术特点组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尤其要扶持优质环保农产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花卉、水果等出口主导型的产业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记者杨明通讯员岳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