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甫一颁布,困境即显。这不仅在于条例规定的“官员禁办娱乐场所”所引起的有关治理悖论的评论:既要承担约束官员权力的任务,又要承担管理市场的目标,这是一个小小的管理条例难以承受的。 更在于《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使得在一些人看来正当的营业需求与消费需求面临被冲击的险地。尤其是后者,博弈与质疑的尴尬已然陡现。
在上海,部分娱乐场所一方面表示将遵守国家规定,另一方面表示将会在凌晨2点之后“只出不进”,即过了凌晨2点,他们就不再接纳新的客人,但是已经在娱乐场所的客人可以继续娱乐。在长沙,对“凌晨2点后”的规定,连文化管理部门也有看法。文化部分一位负责人表示:超时营业并没有对社会产生特别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会向上面反映,尽可能争取有所调整。”
法律因为被遵守、被践行而得以被信仰,得以拥有尊严。“凌晨2点后不得营业”的法规既立,对它的遵守就应是一种“义不容辞”。但是,上海市部分娱乐场所表示的“只出不进”,显然没有改变“营业”的本质,这是以一种变通之策对于法律尊严的消解。而长沙市文化管理部门官员的表态尽管貌似得体,然而其所传递出的信息中,又有多少“信仰”可言?
是什么在使得法律尊严面临着被消解或被冲撞的困境?正如长沙市文化部门官员对媒体表示的:凌晨2时的划定可能是参考了北方城市的作息时间,北方城市的酒吧等场所一般也只会经营到凌晨2时,但我国南北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凌晨2时正是南方城市夜生活火热的时候。而除了这种地域、习惯之别的追问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在限制了娱乐场所的营业需求的同时,是不是也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法律充满着对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权衡,法律的制订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及诉求,因此,一项旨在增进公平的法律规定,必然是经过充分博弈的结果。法律尊严不光在于人们对它的践行,更在于它本身的公平性。显然,是像修订个税法那样博弈于立法前,还是像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样博弈于后,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及尊严度都有莫大的关系。
面对娱乐场所“凌晨2点后”的规定的困境,我们到底如何应对,是一件值得审慎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