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新 闻 灵璧交警敛财“食物链”曝光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几位资深干警向记者揭开内幕:我们这里的交警有一条外人难明真相、内部人人皆知的“食物链”———交警明目张胆“吃”司机、公安局原领导肆无忌惮“吃”交警、交警内部逐层“吃”。 2005年12月,高踞“食物链”顶端的灵璧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当地老百姓放鞭炮庆祝。(详见本报2月16日A15版)直评交警“食物链”暴露财政管理失灵
在这条交警敛财“食物链”上,处于最末端的是普通老百姓,而居于最顶端的是当地的公安局原局长。
解剖这条“食物链”,不难发现其背后隐藏着诸多值得警醒的社会问题,有权钱交易的官场腐败,有交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危害,有不同利益集团的扎堆腐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附着于那些腐败者本身的道德自律与权力约束上。财政管理机制的失灵,为这条敛财“食物链”的形成提供了“腐败的外部性”条件。
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向各地转发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政策。
具体到交警对违章车辆实施处罚方面,则意味着那种“坐收坐支”、“收多少花多少”的时代结束了。这就要求地方交通警察对违章司机不能再现场“撕票收钱”,而是开具“罚款通知单”,让违章司机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罚款。显然,这些罚款应该进入的账户是属于地方财政的,不可以属于交通管理部门,更不能划入相关领导的私人账户。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在许多大城市,银行只是为交通部门起到“代收”作用,数额不菲的罚金躺在银行里“吃点利息”之后,又回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账户上,这就造成这笔资金的去向很难透明。
更可怕的是,在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县城,则主要由交警直接收罚款,资金的流向就更为不明。而灵璧交警能够如此敛财,也就是因为其彻底抛弃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灵璧县交警队近两三年的收入就有两千多万元。这样可怕的“执法经济”给老百姓带来的是多么惨重的盘剥灾难!
“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为什么会失灵?在我看来,就是长期以来的“权力经济”阴魂不散。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眼中,若按“收支两条线”的制度执行,罚多罚少都与部门利益没有关系,那样,他们就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该管的不管。于是有些地方就实行“按比例返还”或“按比例上报”,对制度打折,大搞起“执法经济”来。
制度的断裂,失去了管理制度的保障,权力和利益自然就更容易“勾结”在一起,而老百姓也就剩下无奈了。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月17日文/单士兵追问 谁来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几位资深交警说:原局长王建华已被逮捕,上级试图扭转这种局面,但“谈何容易”。
既然高踞在“食物链”顶端的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已经落马,为什么扭转局面还“谈何容易”?细加分析深层思考后,觉得问题就出在扭转局面者的身上:他们对王建华几年来的“乱治”负有直接的责任,而今没有人担责,却只谈“扭转”,谁能服呢?
2005年12月22日,王建华因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当地老百姓放鞭炮庆祝,人们张贴标语表达心情,“感谢党感谢人民政府,为我县公安清除一害”。从当地老百姓欢欣鼓舞的场面,就不难得知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在灵璧县的“乱治”“地球人都知道”。事实上,王在灵璧的胡作非为,给当地乃至外地的司机贻害不浅:大街上基本没有两轮摩托车,大家不敢出来了;外地车很少从灵璧走了,过境货车可能只有原来的1/10,大部分绕道走相邻的县。难道所有这些现象,“上级”竟看不到、想不到?
去年,公安部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规定》,其中就有“凡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导致班子和队伍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领导干部都要按照规定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很好,现在就是检验这一规定的时候了。套用灵璧县公安局某领导“你们下河捞,也得给我捞够这个钱(罚款)”的说法,这一次,下河捞,也得给我们把失职者捞齐!将他们一一问责治罪!摘编自《大河报》2月17日文/小石潭辨析 从灵璧现象反思法规的“合法伤害”
新闻提到,高踞在“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泥沙”这条“食物链”顶端的是该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对此,我是不信的,情形如此之恶劣、影响如此之坏的行为,只有局长一人在吃独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不过,对此我不想深究,我只想对“只要拦下车,就能找出毛病”进行处罚这种普遍存在的怪现象多说几句。
报道说,他们从最初的处罚“没有驾驶证、行车证的,后来是没有头盔的、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两轮车乘坐人不戴头盔的、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最后“车牌照挂歪的、牌照脏的、灯光不全的”也不放过。无论我们对灵璧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行为多么的不赞同,甚至是厌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执法并没有违法,一切都在法规允许的范畴内进行。
所以,虽然说灵璧公安局“刮民”是另有企图,但交警本身还是没有越线,用吴思的理论来说,就是“合法伤害权”。而且我还相信,任何一个地方的交警如果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执法的话,都会出现“灵璧现象”———大街上不见两轮摩托,外地车辆绕道走。因此,我们在讨伐交警内部某些假公济私者的丑劣行径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动辄罚款的法规本身进行反思。
在一个平民的眼光看来,我觉得我们的交通法规有关处罚的条款,有过多过滥且手段单一之嫌———在地方、集团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时候交通规章处罚就只有罚款一途。因此,我们必须在完善相关法规,避免交通法规成为“苛法”的情况下,改革相关体制(如执罚者不得利),使得交通违章处罚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经验。美国是汽车社会,汽车特别多,但事故率远比中国低,政府对违章的司机处罚与惩戒也不仅限于罚款一途。除了对严重违规者进行罚款、进法规培训班、记黑点之外,他们最绝的一招,就是严重违章者,翌年的保险费也要大涨。范围再大一点,你违犯交通法的次数多,违法记录多了,甚至还影响其他生意或就业。这样一来,司机多半不敢因小失大。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2月17日 文/练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