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负责人在承接工程中,先后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送了16万元“好处费”。此举不但将收钱的3名国企官员拉下马,自己也因此犯下行贿罪,于日前被渝中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刘峻峰原是重庆协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 1999年底,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下称中港二局二分公司)分包了万州红溪沟土石方回填工程,随后,刘峻峰以重庆协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二处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为了在工程决算时得到关照,他找到中港二分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总工程师易学(已判刑),先后3次向易共奉送5万元好处费。
2001年底,重庆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万州港鞍子坝客运港区淹没复建工程进行监理,刘峻峰以协和公司二处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施工期间,刘为了让杨总监在核算工程量和结算时“照顾一下”,先后3次送去“好处费”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后还认为,刘为了退还綦(江)万(盛)路的40万元工程保证金,以及及时得到南岸茶长大道工程的进度款,在2000年底向分包单位、中港二局二分公司经理杨某送去5万元好处费。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被终止施工,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刘也就没有给杨好处了,保证金也未退还。法官说法
据记者日前在渝中区法院的大致统计,从2005年到现在,该院审理完结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大约有10件。而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刘峻峰一案。
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行贿定罪分三种情形,一是行贿罪,二是对单位行贿罪,三是单位行贿罪。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