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李力)业主郭先生酒后骑车,不幸撞上小区路边的清洁作业车后倒地身亡。为此,其女儿小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乐及其奶奶抚养费等各项费用22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各5000元。
2004年12月2日下午2点20分,司机张某驾驶小区物业公司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在小区一栋楼前的马路右侧头西尾东停靠,恰有小乐的父亲郭先生酒后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靠左侧驶来。自行车前轮与中型专项作业车左轮撞触,郭先生倒地死亡。
几天后,交管部门对此作出认定:郭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04年12月16日郭先生的姐姐领取了物业公司支付给郭家的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醉酒骑车靠左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法》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郭先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司机驾驶的作业车已经停驶,却还使用其他车牌发生交通事故,也违反了《交法》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但事发时,该司机是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所以司机的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最后依据司机所负责任的比例作出上述判决。法庭上,郭先生的前妻、小乐的母亲代理小乐拿到判决书后,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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