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代维力记者李晓)春节前,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贪污、受贿窝案:原乐山市水利局水资源办主任、水政监察支队队长周成明被法院认定犯有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尽管周成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零口供),但仍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 同时,原乐山市水利局副局长、水政监察支队政委张玉海犯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和罚金5万元。原乐山市水利局水资源办副主任、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利全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1995年,五通桥某单位借用了乐山市水资源办代征的12万元水资源费,后将其建成的一间门面过户给乐山市水资源办冲抵借款。8年后,周成明将出售该门面所得款项与刘利全等私分。1998年至2003年期间,周成明以单位名义,先后四次将水资源费92.45万元套出买保险,周、张、刘三人所占用保险金额各达11万余元,分别获款9万元。2001年至2003年,三人先后向某单位索取“好处费”42万元。2004年周成明以增收水资源费为由向某企业索要赞助费48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成明、张玉海、刘利全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金额1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