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办卡最好还是实名制。姜磊摄用艺名办的银行卡能否作为证据?昨天,西城区法院遇上“艺名”办卡蹊跷案,原告武先生使用他人艺名办理了银行卡,接受垫资款。当对方拒绝支付部分款项,并指责武先生没有执行存款“实名制”时,法院确认,用艺名办的卡也能成证据!
案例回放:2003年,武先生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相识。同年11月,他与刘某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是武先生为拍摄电视剧垫资,公司承诺给武先生垫资报酬5000元。协议签订后,武先生以刘某的艺名鹿某建卡,并向该卡内打入人民币3万元。而事后公司只归还了4000元,余款及报酬5000元拖欠至今。
被告公司否认了垫资协议一事,称当时双方没有谈妥。而且,武先生支取存款的邮政局没有执行国家关于实名制规定,不能证实该笔款项的支取人是刘某。法官说法
武先生出具的协议上盖有该公司影视部的印章,应为该公司对该协议予以认可。
另外,由于该公司拒绝提供刘某笔迹检材,协议上的笔迹无法鉴定,由此可认定该公司收取武先生垫资款事实成立。而该公司以办理存、取款邮政局未执行实名制规定证明其未收取垫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给付武先生26000元并支付利息。据《北京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