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橇犬横过马路被撞死
犬主违反规定遛犬自担一半责任
本网讯 王悦肖女士驾驶的汽车撞死了袁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为此,双方对簿公堂。2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
2005年11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正大租赁公司门口由南向北行走,该路段未划分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其欲从路边横过马路时,恰遇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
袁女士在事故现场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2005年6月28日从北京某养殖场以两万元价格购买,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交纳登记费200元,领取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袁女士在户外遛犬,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