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高检院以前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 为统一和规范“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高检院近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实施规则所称“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实施规则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具体承办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刑事赔偿工作部门等各负其责。在承办期限方面,规定被监督的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同时,实施规则还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等。
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出台,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纳入了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将更有利于从外部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作者:王丽丽)
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据高检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透露,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三类案件”的监督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监督程序已比较健全。由于过去监督工作重点在“三类案件”上,而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高检院以前没有制定统一的程序规范,相对于“三类案件”的监督来说,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相对弱化。制定并出台实施规则,目的就是要统一和细化“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规定了明确的承办部门
从检察机关集中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执法活动和试点工作意见的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也积极建议高检院制定统一的“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并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根据检察业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实施规则明确了“五种情形”的具体承办部门,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承办,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由刑事赔偿工作部门承办;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规定了严格的办理期限
依据被监督情形的事实清楚程度、影响大小,实施规则规定了不同的承办期限: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承办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在十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理意见。但对于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查清楚的,应当在期满前报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延长期限,同时还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及调查进展情况。
实施规则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办理时限,同时还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其他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及检察人员有“五种情形”的,可以通过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对此监督意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监督程序。这项规定将所有试点检察院可能出现的“五种情形”都纳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野,有助于从整体上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五种情形”的处理结果设置了复议、复核程序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怎么办?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保障“五种情形”的正确处理,根据具体监督程序的不同,实施规则专门设置了复议和复核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按照核实答复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启动复议程序。由谁来处理复议事宜?由原承办人员办理可能导致不公,实施规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明确规定对于人民监督员的复议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定人员办理;对检察机关按照评议监督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启动复核程序。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这两个程序的规定,为“五种情形”的监督取得实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负责人满怀信心地说:“实施规则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程序,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实施规则的深入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者:王丽丽)(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