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卓 实习生 李志伟 文/图
近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的争议。
焦点1 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此司法解释引起较多争论。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称,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案
例:2006年2月5日下午5时许,湖南衡阳祁东县步云桥镇清泉村的13岁少年刘强(化名),将同村的8岁女孩花花(化名)骗至山林中,准备对其施暴,不料女孩反抗,少年用一木棒将女孩活活打死。因为该少年未满14周岁,当地警方处理此案时感到进退维谷。最终,少年的家属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赔偿了3.4万元“结案”。如果少年刘强仅仅是强暴了女孩,而未夺其性命的话,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刘强将有可能逃过法律制裁。
正方 新解释更趋于理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马长生:最高法院对新司法的解释是合理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是全方位看待问题的一种体现。假如一对少男幼女,男生14—16周岁,女生不满14周岁,两人从小一起长大,随着年龄增长,两人在朦胧的意识状态中发生性行为。如果搞一刀切,给男生定强奸罪,则未免过于片面。所以,要给男方定罪,最主要的是看男方的主观罪过。最高法的新解释,更趋于理性,更有利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中国心理学会湖南心理教育指导中心常委黄振芳:由于青少年的认知、辨别能力有限,思想还很不成熟,分辨事物往往存在一定误差,所以她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青少年的错误行为与其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监护人应代其负一定的相关责任。
反方 界说可浮动面太大
湘潭大学刑法学教授黄明儒: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有弊。它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性自由选择权的一种尊重。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界定可浮动的面太大,一些家庭背景好的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利用法规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系社会学副教授朱秋莲:新规定会引起社会对青少年成长教育的误导。14-16周岁的孩子本来理智和自控能力较其他成年人会弱一些,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会放松青少年的警惕,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起一定的负面作用。“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说法放宽了法院、法官对犯罪人犯罪轻重的评判标准,这为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有一定社会背景的青少年犯罪提供了保护伞。而一旦纵容,则会进一步助长青少年的犯罪风气。
焦点2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钱物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近日,株洲一名12岁的同学小杰,拿着父母给的600元学费,独自一人前往学校报名,可当他走到该市新解放街时,突然从他身后冲出4个不名身份的青年,其中还有一个与小杰年龄相仿。对方一把按住小杰的头,强行将其身上的学费取走,随后这群人扬长而去。受到惊吓的小杰胆战心惊地回到家中,从此,担心孩子安全的父母便每天送小杰上学,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假如民警将该伙实施抢劫的青年擒获,如果发现不满16周岁的话,是否意味着无法惩处,如果这些少年再次作案的话,又将如何是好呢?
正方 教育才是目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马长生:未成年人抢劫案现在主要发生在校园,一般是高年级的同学抢低年级同学的钱物,数目不大,有一些暴力,但情节并不严重。如果我们一昧地将他们当作抢劫嫌犯来抓,将其治罪,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当然,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还是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关于青少年的教育,要从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入手,齐抓共管,这样才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反方 可能纵容犯罪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朱秋莲:目前,中学生抢劫案发案比较多,本来已成为社会较为头痛的问题,新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这难免会更多地触发青少年抢劫行为。如果法律更多考虑到人情,则会逐渐对社会失去最起码的约束能力。不及时用严肃的法律来惩戒青少年的错误做法,则必会导致青少年的犯罪。另外,对“数量不大”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域的经济差异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焦点3 未成年人盗窃家属财物
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有法律专家表示了担心,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将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国家公权利益的冲突。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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