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佰英 记者 万兴亚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两部新法都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记者注意到,围绕这两部新法规的议论,至今没有平息。对于前者,有人提出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歧视行为,法律也没有说明歧视之后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所以,禁止歧视条款的实际约束力是要大打折扣的。 对于后者,很多人对于其中“娱乐场所”的概念一头雾水,比方说,很多人不知道酒吧到底算不算娱乐场所。如果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条款,酒吧也要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来往客人进行安检的话,那将是让酒吧业主们极其头疼的事。
清华大学的李教授提出,如果《艾滋病防治条例》在颁布实施前公开征集一次公众意见,这些缺憾就能避免。他说,这些年来,我国已开始注意在立法时征集公众意见。一些法律法规草案在报纸或网络上公布,以听取公众的意见。这一方面可以使立法者全面听取不同利益人群的意见,协调、平衡不同利益和主张,使法律的制定更加恰当,另一方面,也使公众了解立法过程,了解别人和自己不同的主张,使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人们更容易理解、接受,更容易认同和遵守法律。
实际上,在立法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是必要的立法成本投入,也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的时候,为了保证立法的通过,尤其是保证立法质量,需要付出的立法成本往往是难以计算的。
近年来,某些法规在施行后不久,被发现与地方的实际情况有冲突,公正性遭到怀疑,约束力不强,甚至出现执法困难的现象。例如《直销法》和孙志刚案发生后紧急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这些现象虽然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难免出现,但都从侧面反映了立法成本投入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学术界,重视立法成本投入的呼吁应运而生。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游劝荣在他的最新专著《法治成本分析》中提出,立法成本与立法质量成正比,所以一定量的立法投入是必要的。其中,立法项目和法律草案的调研、论证的成本支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同时,立法成本过高对政府的财政不利,这就意味着,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研究成本的节约和控制。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的朱立雨教授提出,在制定关系到全国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时候,要尽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并留出便于应对的灵活空间。否则,执法成本会居高不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就拿最新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来说,朱立雨教授对其中的“限时令”,就有自己的看法。他不太赞成条例限定得那么死,因为那往往不能通用于复杂的各地现实。“中国东南西北的地理跨度那么大,东西两方有不小的时差,南北两方的四季气温也不同,要求娱乐场所凌晨2时到早上8时不能营业,这对东北地区来说,执行起来阻力不大;但是在南方,有很多人的娱乐活动在凌晨时分才刚刚开始,在新疆,凌晨2时对他们来说还不到午夜呢!”
游劝荣给出了许多类似案例。如前几年某高校校园网吧出了严重的火灾事故,该市政府第二天就作出决定:一是责令全市所有网吧一律停业,而不论是否有火灾隐患;二是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不论是否符合条件。实际上,这种立法成本很低的“运动体制”,在执法过程中耗费的成本相当惊人。他认为,作为一项立法活动支出的主要部分,执法成本必须在立法环节予以充分考虑,从根本上节约、控制和降低成本,并使之制度化。同时,执法成本的大小,应成为评估一项立法活动是否必要的重要尺度。
游劝荣认为,法治是一个长远的目标,我们要摒弃传统的“拍脑袋”决策的方法,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