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共16条。
详细规定违法处分
据了解,《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
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主管人员瞒报将撤职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等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领导干扰执法要追责
祝光耀说,《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就是从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角度,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促进各项环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执行。他说,要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惩处环境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我市(重庆)将立即启动环保失职责任追究
本报讯(记者徐庶实习生邢晓)昨天,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正式发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地方官员敲响环保警钟。市环保局人士称,我市将立即启动对环保失职渎职等的责任追究。
昨天下午,市环保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规定》早已征求了我市环保部门的意见,我市将立即贯彻这一法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据悉,今日起,我市各级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