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
据了解,《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第二,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
根据《暂行规定》,对有以下行为者,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