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的“性骚扰案”再起波澜。昨日,女教师程静(化名)以法院违法取证为由提起上诉。程静上诉称,根据《宪法》和《电信条例》,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具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才能向通信公司调取用户的通信内容。 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向联通公司调取通信记录违宪,以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程静表示,她还将起诉联通公司,违法泄漏了她的通信内容。
原告:法院无权调取通信内容
该案开庭前,程静对胜诉很有信心。她手机里保存有校长胡立(化名。后被调离校长职位)发给她的19条暧昧短信,几位法学专家也认为胡立的行为是职场性骚扰。不过后来,胡立申请重庆巴南区法院从联通公司调取了80条短信通信记录。根据这些短信,法院认定,双方互有短信来往,程静对胡立发来的信息并非“严词拒绝”,而是认可的。程因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昨日程静告诉记者,对方提交的短信记录是经过删节的,她也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法院调取去年6月的短信记录,但法院却一再拖延。
“法院无权从联通公司调取通信内容。”程静的代理律师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林告诉记者,《宪法》和《电信条例》规定,除具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依法检查通信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院:依法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针对程静提出的“取证违法”的问题,巴南区法院政治处负责宣传的何主任告诉记者,判决书已经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记者看到,针对程静对被告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质疑,巴南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院认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证据来源合法。
对待法院取证,通信公司作法不一
昨日,记者致电联通重庆分公司,10010的接线员经过慎重“确认”后,回答记者说,“公、检、法”都可以查。而在此前的2月15日,记者到联通重庆分公司总部咨询时,被告知法院、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可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去局房(指联通的数据库)查询。不过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重庆高新区的联通重庆分公司局房,负责签发“通行证”的门卫对记者说,“刚得到通知,只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来查询通信记录。”
同样是重庆,四川广汉市法院法官王长军在取证时却遭到重庆移动通信公司的拒绝。王长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中,依据女方申请,他与书记员前往重庆,收集原告包二奶的证据,并到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原告手机的通话清单,移动公司依据《电信条例》第66条,认为法院无权查询,予以拒绝。
法律规定不明确,冲突难免
法院能否向电信公司调取通信记录?江苏电信法律事务部薛兴华对此撰文指出,“《宪法》和《电信条例》明确列举的有权主体中不包括人民法院,同时法律规定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因此,法院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客户资料于法无据。”之所以电信公司和法院存在冲突,是法律对通信自由和秘密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确;并且《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法院取证权也没有明确取证范围。
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孙邦清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应当有权调取从电信公司调取有关通信内容,但不得公开。孙邦清认为,同样是依据宪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限制;从法的效力等级来说,《民事诉讼法》为全国人大制定,是基本法,《电信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行政法规,不得与基本法律相抵触;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只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不会侵害宪法所保护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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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法院与电信屡起冲突
2005年10月20日,江苏常州电信分公司接待处和湖塘营业厅拒绝东台法院查询用户资料信息。法院现场开具了两笔共计6万元的罚单。盐城中院维持了处罚决定。盐城中院认为,东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电信交费数额、方式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其调查内容显然不涉及通信内容或秘密,而只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属于法院有权调查的范围。
但在2003年,湖南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法院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随后,移动公司方面申请湖南省人大释法。2004年5月,湖南省人大法工委通报全国人大法工委交换意见后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40条并不矛盾。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随后,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赔礼道歉。
新闻回放
1999年7月,刚满20岁的程静从重庆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巴南区某小学任教。去年7月,程静到巴南区教委反映该校校长胡立对其进行性骚扰。次月,程静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起诉胡立。程静诉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暧昧的手机短信。程静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胡立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去年11月18日,巴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日前,程静一审败诉。 |